礦車一般技術(shù)要求
1 礦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經(jīng)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(shù)文件制造。
2 所有零部件的材料必須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明書,否則必須進行鑒別和化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3 焊接所選用的焊條應符合GB 981—76《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的鋼焊條》之規(guī)定。
4 全部焊接部位在焊接前應清除鐵銹、氧化皮、油污、油漆等表面污物。
5 焊接件在裝配點焊時,其點焊部位應是焊縫的一部分,且不應超過焊縫的高度和寬度。
6 焊縫應均勻平整,不應有裂紋、夾渣、燒穿、未焊透等缺陷。重要部位的焊縫還不應有氣孔,且咬肉長度不得超過焊縫長度的15%,咬肉深度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1 mm
7 鉚釘孔應光潔,不得有裂紋、缺口、氣孔、縮松等缺陷,孔邊的毛刺、鐵銹、氧化皮等污物應清除干凈。各鉚接面應貼合緊密,如用點焊緊固,鉚接前應將點焊處鏟凈。
8 全部鉚燈應光潔,不得有裂紋和缺口,不準使用過燒的鉚燈鉚接。已鉚上的鉚釘應有正確的形狀,其鉚燈頭軸線與孔中心線的同軸度公差為0.2d(d為鉚燈直徑)。鉚燈頭應緊密地貼合在鉚接件上,并用“敲擊法”逐個檢查,如發(fā)現(xiàn)鉚燈頭松動或聲音異常應更換重鉚。
9 碳素鑄鋼件的材料應符合GB 970—67《碳素鑄鋼分類及技術(shù)條件》之規(guī)定。
10 鑄鋼件應進行退火或正火處理。
11 對一般鑄件上產(chǎn)生的不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可不修使用,凡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,在下列范圍內(nèi)可修復使用:鑄件厚度小于20mm時,焊補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/3(最大亦不得超過5mm);厚度在20mm以上時,其焊補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/4,且補焊面積不得大于所在面積的5%。補焊和澆冒口的氣割均應在熱處理前進行。
12 鍛件不應有夾層、折迭、裂紋、鍛傷、結(jié)疤、過燒和夾渣等缺陷,因清除氧化皮等造成的局部缺陷不得大于鍛件尺寸的偏差范圍。
13 零件的機械加工表面不允許有降低零件強度及壽命的缺陷。
14 在機械加工零部件的圖樣上,凡未注明尺寸公差時,應按GB 1804—79《公差與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》規(guī)定中的IT14級精度公差制造。
主營產(chǎn)品:翻斗式礦車,固定式礦車,梭式礦車,曲軌側(cè)卸式礦車,底卸式礦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