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(yè)標準
翻斗式礦車
Dumping mine cars
JB/T 9026-1999
1999-06-28發(fā)布 2000-01-01實施
國家機械工業(yè)局 發(fā)布
前言
本標準是對ZB D93 005-88《翻斗式礦車》進行的修訂。
本標準與ZB D93 005-88 相比,主要技術內(nèi)容的改變是取消了原標準對礦車主要零件的材質及熱處理的要求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代替ZB D93 005-88。
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云南金馬礦山機械廠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李鐘明、郭榮、楊現(xiàn)利、李留全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翻斗式礦車的型式、基本參數(shù)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(guī)則等內(nèi)容。
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礦山、工廠、建筑工地等處運輸各種礦石、廢石、煤炭和矸石等散裝物料的翻斗式礦車(以下簡稱礦車)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239.4-1989 熱卷圓柱螺旋彈簧 技術條件
GB/T 1684-1985 硫化橡膠短時間靜壓縮試驗方法
GB/T 4695-1984 窄軌機車車輛 車輪踏面形狀與尺寸
GB/T 13306-1991 標牌
JB/T 1604-1998 礦山機械 產(chǎn)品型號編制方法
JB/T 6992-1993 窄軌礦車通用技術條件
JB/T 8296.1~8296.5-1999 礦山窄軌車輛 開式輪對
3 型式、基本參數(shù)與尺寸
3.1 礦車型式為翻斗式,按車箱形狀分V型和U型。V型車一般以運輸松散密度在1800kg/m3以下的物料為主,多用于地表作業(yè);U型車一般以運輸松散密度在2500kg/m3以下的物料為主,多用于井下作業(yè)。
3.2 產(chǎn)品型號表示方法應符合JB/T 1604的規(guī)定。
3.3 標記示例
a)容積為0.7m3,軌距為600mm,經(jīng)第一次改進后的U型礦車:
KFU0.70-6A 礦車
b)容積為1.10m3,軌距為762mm的V型礦車:
KFV1.10-7 礦車
3.4 基本參數(shù)與尺寸
3.4.1 V型礦車的基本參數(shù)及尺寸應符合圖1和表1的規(guī)定。
3.4.2 U型礦車的基本參數(shù)及尺寸應符合圖2和表1的規(guī)定。
圖1
圖2
表1
型號 | 容積 m3 | 裝載重量 | 軌距 mm | 外形尺寸 | 軸距 | 輪距 | 牽引高 | 額定 牽引力 kN | 卸載角 α (°) | 車體 重量 kg | |||
名義 | 最大 | 長度L | 寬度B | 高度H | |||||||||
kg | |||||||||||||
KFV0.80–6 | 0.80 | 500 | 1080 | 600 | 1850 | 1200 | 1200 | 600 | 300 | 320 | 60 | ≥40 | ≤560 |
KFV1.10–6 | 1.10 | 1000 | 1980 | 600 | 2400 | 1400 | 1300 | 800 | ≤680 | ||||
KFV1.10–7 | 762 | ≤690 | |||||||||||
KFV1.50–7 | 1.50 | 1250 | 2700 | 762 | 3360 | 1750 | 1450 | 1000 | ≤1120 | ||||
KFV1.50–9 | 900 | ≤1140 | |||||||||||
KFU0.50–6 | 0.50 | 1250 | 600 | 1500 | 850 | 1050 | 500 | ≤550 | |||||
KFU0.55–6 | 0.55 | 1380 | 1600 | 1150 | ≤570 | ||||||||
KFU0.60–6 | 0.60 | 1630 | 920 | 1200 | 550 | ≤610 | |||||||
KFU0.70–6 | 0.70 | 1750 | 600 | 1650 | 980 | 600 | ≤710 | ||||||
KFU0.70–7 | 762 | ≤720 | |||||||||||
KFU0.75–6 | 0.75 | 1880 | 600 | 1700 | 1250 | ≤740 | |||||||
KFU0.75–7 | 762 | ≤750 | |||||||||||
注: 1.高度H和牽引高h自軌面算起。 2.V型礦車名義裝載量按物料松散密度900kg/m3計算。 3.V型礦車最大裝載量按物料松散密度1800kg/m3計算。 4.U型礦車裝載量按物料松散密度2500kg/m3計算。 |
4 技術要求
4.1 礦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(guī)定,并按經(jīng)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。
4.2 本標準未規(guī)定的項目應符合JB/T 6992的規(guī)定。
4.3 礦車各零部件須經(jīng)檢驗合格,外購件、外協(xié)件必須有合格證,經(jīng)驗收合格后方可裝配使用。
4.4 礦車緩沖彈簧采用金屬彈簧或橡膠彈簧。采用金屬彈簧時,其壓縮性能應合GB/T 1239.4的規(guī)定。
4.5 按用戶要求,礦車輪對與車輪架之間可采用彈性軸架或剛性軸架。
4.6 車箱閉鎖機構應簡單、可靠,操作安全、靈活、方便。
4.7 礦車帶制動機構時,該機構各部件應連接牢固、制動可靠,而當作用力離開制動踏板時,制動瓦塊應及時離開車輪踏面。
4.8 車輪踏面應符合GB/T 4695的規(guī)定,車箱、車架、翻轉軌等部件的裝配技術要求應符合JB/T 6992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4.9 礦車各部件涂漆前,必須清除毛刺、氧化皮、銹蝕和焊接殘渣等污物。
4.10 當用戶無要求時,礦車涂的油漆顏色為橙色或淺灰色。涂防銹底漆、面漆各一層,每層顏色應有所不同,以示區(qū)別。
4.11 非加工面應涂漆,外露加工面應涂防銹漆或防銹脂,涂防銹脂時應包上油紙或臘紙。
4.12 漆膜外觀要求均勻、光亮、完整、附著牢固、顏色一致,不應有明顯刷痕、流掛和堆積等缺陷。
4.13 以劃格檢查漆膜附著力時,涂層在格子邊緣或切口交叉處不脫落或部分脫落,脫落面積小于15%為合格。
4.14 采用開式輪對時,輪對應符合JB/T 8296.1~8296.5的規(guī)定。裝配好的輪對須進行走合,走合10min后應轉動靈活,阻力矩不大于1370N·mm。
4.15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,礦車本體(不含易損件)的壽命應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
礦車容積 m3 | 0.5~0.7 | 1.0~1.5 |
使用壽命 h | 5000 | 7500 |
4.16 裝配好的礦車,其翻轉、卸載性能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空載翻轉時,車箱應翻轉靈活,卸載角達到表1的規(guī)定;
b)翻轉時,人力打開閉鎖機構后,礦車能輕松靈活地向其縱向中心線的任何一側翻卸;
c)對于含水量在10%以下或粘結性較低的物料,滿載翻卸時卸載應干凈。
4.17 在用戶遵守使用和維護規(guī)則的情況下,自到貨之日起六個月內(nèi),確因制造質量不良發(fā)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,制造廠應無償?shù)亟o予修理或更換。
5 試驗方法
5.1 外觀質量檢查
外觀質量除按JB/T 6992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檢查外,還應檢查以下內(nèi)容:
a)配套應齊全,無遺漏;
b)裝配應正確、可靠;
c)表面應整潔,焊縫應均勻、平整,不得有明顯的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和損傷;
d)目測油漆表面應符合4.13 的規(guī)定。
5.2 礦車主要參數(shù)檢查
a)工具:平尺、卷尺;
b)裝置:水平軌道或專用檢查臺;
c)方法:將礦車置于水平軌道上,測量其有關參數(shù)尺寸,應符合表1 的規(guī)定。其中外形尺寸(長×寬×高)、軸距、牽引高公差應符合JB/T 6992的規(guī)定,輪對軌距應符合JB/T 8296.1~8296.5的規(guī)定。
5.3 緩沖器彈簧性能試驗
a)采用金屬彈簧時,壓縮性能試驗按GB/T 1239.4的規(guī)定進行;
b)采用橡膠彈簧時,壓縮性能試驗按GB/T 1684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4 閉鎖機構試驗
將礦車置于水平軌道上,多次(最少三次)以人力分別打開左右封閉機構,觀察其可靠性、靈活性,應符合4.7 的規(guī)定。
5.5 制動機構試驗
對置于水平軌道上的礦車,以1.5~3.5m/s 的速度勻速運行,制動時,檢查制動機構的可靠性,其性能應符合4.8 的規(guī)定。
5.6 連接環(huán)試驗
按JB/T 6992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7 輪對走合試驗
a)裝置:輪對走合試驗臺(見圖3);
b)方法:用電動機驅動摩擦輪或帶,帶動車輪以不低于500r/min 的轉速走合10min后,性能應符合4.15 的規(guī)定。
圖3
5.8 翻轉試驗
經(jīng)上述測試合格的礦車,應以人力做空載及滿載翻轉試驗。
5.8.1 試驗工具
做翻轉試驗時,應準備直尺、卷尺和卸載角樣板等工具。
5.8.2 試驗裝置
試驗在水平軌道或試驗臺上進行。
5.8.3 試驗內(nèi)容
a)空載翻轉試驗:翻轉后應及時檢測卸載角度,并驗證礦車能向其縱向中心線左右任何一側翻轉的靈活性,應符合4.17a)、4.17b)的規(guī)定;
b)滿載翻卸試驗,應符合4.17b)、4.17c)的規(guī)定;
c)礦車經(jīng)空載、滿載翻轉試驗后,各連接處不得產(chǎn)生永久變形,有關尺寸不得超過規(guī)定的公差值。
5.9 漆膜附著力檢查
a)工具:六刃刀具(見圖4)、軟毛刷、放大鏡等;
b)方法:用六刃刀具在漆膜上劃互成90°的交叉線,以形成格子形(見圖5),劃痕時壓力應均勻無顫動,以劃透漆膜為準,然后用軟毛刷沿著圖形的兩對角線,輕輕地向前、向后各刷五次,用三倍放大鏡目測漆膜上的切割表面,脫落面積應符合4.14 的規(guī)定。
圖4
圖5
6 檢驗規(guī)則
6.1 出廠檢驗
6.1.1 礦車入庫前,應做相應的出廠檢驗。
6.1.2 出廠檢驗分逐輛檢驗的項目和抽查項目。
6.1.2.1 逐輛檢查的項目為:4.10、4.11及5.1、5.2、5.4、5.5、5.8.3a)。
6.1.2.2 抽查的項目為:每批礦車抽1%(不少于兩輛),對其檢驗5.3、5.6、5.7、5.8.3a)和5.9 規(guī)定的內(nèi)容。
6.1.3 礦車須經(jīng)廠質量檢查部門檢查合格,并簽發(fā)合格證書后方能入庫、出廠。
6.2 型式檢驗
6.2.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研制的礦車或礦車在設計、結構、材料、工藝上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(chǎn)品性能時;
b)正常生產(chǎn)的礦車,定期或積累一定產(chǎn)量后,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,至少每2 年一次;
c)礦車長期停產(chǎn)恢復生產(chǎn)時;
d)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e)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6.2.2 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標準中規(guī)定的全部內(nèi)容。
6.2.3 進行型式檢驗時,每批礦車數(shù)量不得少于兩輛,其中空載翻轉試驗每輛車不少于三次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與貯存
7.1 每輛礦車應在其明顯適當位置固定產(chǎn)品標牌。標牌的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/T 13306 的規(guī)定,內(nèi)容包括:
a)礦車型號、名稱;
b)主要技術參數(shù):容積、軌距、外形尺寸(長×寬×高)、最大裝載量、牽引高、最大牽引力、車體重量;
c)制造廠名稱;
d)制造日期、出廠編號。
7.2 礦車應附有下列技術文件:
a)使用說明書;
b)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;
c)易損件圖樣及易損件明細表;
d)交貨清單。
7.3 礦車在運輸過程中應放置平穩(wěn)、固定牢靠,防止碰撞損壞。
7.4 礦車的貯存應采取防護措施,如存放時間較長(2年以上),應檢查橡膠零件,必要時應更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