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四超”車輛的界定:
凡使用標準礦車、材料車、平板車裝、轉、運超長、超寬、超高、超重物料的,簡稱“四超”車輛。即:
1) 使用標準一噸礦車、材料車、平板車物料露出車箱外且高度(自軌面起)不超過1.5米,寬度不超過1.2米均為超高、超寬車輛。
2) 使用標準一噸材料車的物料長度超出車碰頭且總長度不超過8米的均為超長車輛。
3) 超過1.8噸重的物料車為超重車。
超出以上范圍的須另行制定措施。
“四超”礦車運輸安全措施
1) 裝車前要對所使用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,不完好車輛及聯(lián)接裝置不合格的嚴禁使用。使用開門車轉運物料的必須把門關好。
2) 轉運超高物料,力求重心和中心一致,并用足夠強度的繩索或鐵絲捆牢,輕物料用麻繩捆綁,重物料必須使用多股8號鐵絲捆綁,確保物料的整體及四角在運行中不發(fā)生移動現(xiàn)象。
3) 轉運超長物料如:機頭架、皮帶、連桿及其它超長設備和材料時不準使用車皮,必須使用材料車和專用車。裝車時超長料的捆綁要牢固,不得偏重,根據(jù)現(xiàn)場情況使用麻繩或多股8號鐵絲捆綁。在超長料的運行下方,用麻繩或鐵絲纏繞帶緊,防止物料下滑。使用材料車轉運管子、軌道時,在車底要用道板墊起,防止長料觸地,木楔要壓緊打實,以保證安全運行。
4) 斜巷轉運“四超”料時,每勾只允許掛一輛車,超長的輕料如連桿、H架等可以按允許的牽引車數(shù)進行作業(yè)。車與鋼絲繩的聯(lián)接必須使用馬蹬,繩頭必須有繩口,繩頭插接長度不小于3.5圈,如使用繩卡子不得少于3個,繩卡子的規(guī)格要同鋼絲繩相一致,且緊固有效。
5) 牽引“四超”車輛時,斜巷各甩道及上、下滑板要設置警戒,嚴格執(zhí)行走勾不走人制度。開車前電絞司機要詳細檢查絞車地鞏、剎閘、繩根及信號,嚴禁有余繩,開車時要聽清信號,起鉤要緩慢,停車要及時,不得猛拉猛拽和急剎車,行車速度不得超過1米每秒。
6) 平巷用機車牽引超長料車時,要在物料車與機車之間加掛一個礦車,車輛之間的連接要用特制繩頭或鏈條,行車速不得超過2米每秒。需人力推車時,車輛的兩側嚴禁站人,要逐輛推車,嚴禁放飛車。
7) 運輸超寬、超高車輛時,要核實物件距巷道綁及安全設施的距離,如安全設施或其它管線影響車輛通過,則應先處理,確保車輛安全通過。
8) “四超”車輛應及時轉運,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停滯,如需停滯,則應在車輛的前后及側面懸掛反光標志牌。
9) 每次施工前,由施工負責人到值班室領取本施工措施,措施要傳達貫徹到每一個施工人員,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的統(tǒng)一指揮,安全保質保量地完成運輸任務。